为积极支持企业和职工战胜新冠肺炎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3月5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3月10日起将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
按照规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需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缓缴和解除缓缴均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受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按照规定在本年度二次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基础上,还应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被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此外,《通知》还提出,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比照《通知》规定进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核实确认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公积金中心报备。缓缴期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及时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