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违约?需要负什么责任?

2018-08-30 田晓婷


恶意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去履行义务的行为,以达到合同无法履行的目的。


一、什么是恶意违约

  

在房产交易领域,恶意违约发生最典型的是先卖后抵、一房多卖两种情况。

  

1.先卖后抵

  

先卖后抵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获取资金,在尚未转移房屋所属权与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

  

2.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为一物数卖的一种形式,也称二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

除了这两种常见情况外,房产交易领域的恶意违约情况还有卖房拖延交付房屋、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拒绝接受买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毫无理由的退还购房款等。

  

二、恶意违约有什么责任

  

因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1.一般恶意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先卖后抵、一房多卖

  

在处理由于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问题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否则仅仅依靠补偿性的赔偿是无法弥补买受人损失的。

   

三、相关案例

   

案例:2015年10月,张女士通过中介机构出售了一套房产,售价370万元。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合同签订当日,买方向张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之后又向张女士支付70万购房款用于办理解押手续。

在买方先行依约支付75万购房款后,张女士反悔,要求买方至少加价1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因买方不同意,张女士单方面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11月4日,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被告张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2016年3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买方和被告张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在原告付款后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在权属登记变更5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因此,购房者在购房过程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避免出现违约情况,同时也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机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链家网综合整理。